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蕭翠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藍陽交通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