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家禾秝國際有限公司、黃靖涵、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范義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家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涵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上訴人 戈雅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義棠 訴訟代理人 林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