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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李愛

  • 原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 第10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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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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