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李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 第10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