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功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世安
- 相對人
- 洪秋英
上當事人間聲請准予提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列管:五、爭議雙方已循司 法途徑解決,且起造人或承造人業以結構安全鑑定報告修復金額,依損壞鄰房賠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規定比例計算後提存。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34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上開規定所指提存,其性質應為清償提存,是其提存無須法院裁定。至於聲請人聲請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則非法院之權限。是其所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