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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准予提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謝慧敏

聲請人
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世安
相對人
洪秋英

上當事人間聲請准予提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列管:五、爭議雙方已循司 法途徑解決,且起造人或承造人業以結構安全鑑定報告修復金額,依損壞鄰房賠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規定比例計算後提存。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34條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上開規定所指提存,其性質應為清償提存,是其提存無須法院裁定。至於聲請人聲請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則非法院之權限。是其所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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