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71號清償借款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71號清償借款事件當事人陳煒璨之債權人,為查明陳煒璨與其他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與確認聲請人是否受償影響甚鉅,為確保債權且為訴訟所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71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卷宗,係原告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煒璨間清償借款事件,而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聲請人雖主張其為債務人陳煒璨之債權人,並提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174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然聲請人未提出經該案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該案被告陳煒璨之債權人,惟此僅足認定聲請人就本院上開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已,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上開卷宗,自應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