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漢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陳漢呈 陳翌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怡仁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