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楊斯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斯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新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68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0,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