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林秀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春木等48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4,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30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