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呂家芸即呂家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呂家芸即呂家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3萬4058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