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找補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洪鈺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 告 洪鈺婷 宋若喬 林顥晏 張瑞芬 林秀霙 王品喻 劉家銘 張良純 謝玉珍 郭瀞蓮 高金龍 謝秉豪 蔡宜芳 劉彥辰 陳佩吟 陳明裕 林宛萱 黃瑩榛 謝淑玲 張純溶 潘星宇 張怡勤 劉威成 林博勛 余茗穎 李義德 洪淑媚 陳榮財 李家華 施柏安 王麗雅 張欽富 張凱丞 劉騏臣 羅孟芬 郭耀淙 侯建名 何曉青 王大江 鄧宜璇 鄧怡欣 邱雅琳 紀印聲 陳怡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找補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萬6,1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萬5,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