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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宗賢

原告
蔡陽卿

一、原告與被告葉建和、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1,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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