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陳昱翔
- 原告王嘉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王嘉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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