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劉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穎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