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漢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林漢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揚帆、張順超、凱丞開發有限公司、宸鏞開發有限公司、長生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