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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江彥儀

原告
豐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生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廖昭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逸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0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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