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洪泰男、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富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洪泰男 被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7248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2萬6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6月26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