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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原告
皇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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