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7號
- 原告
- 皇翔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7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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