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1號
- 原告
- 范振國
- 原告
- 范振業
- 被告
- 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給付欠租金額與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間,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時存在,無主從關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至租約終止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返還原告范振國,將坐落同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返還原告范振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上開土地之鄰近土地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交易單價約每坪6,942元,可為本件起訴時(即112年5月23日)交易價額之參考,又原告請求之面積為9787.69平方公尺(計算式:780.71+4086.16+770.85+4149.97=9787.69),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2055萬3,709元【計算式:2960.776225坪(即9787.69平方公尺)×6,942元=20,553,7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租金,係依兩造租賃契約之租金給付請求權,應併算其價額;至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11月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每年給付原告各3萬3,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開土地價值加計被告積欠之租金,應核定為2068萬5,709元(計算式:20,553,709元+66,000+66,000=20,685,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