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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9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黃新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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