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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江彥儀

原告
黃美芳
被告
鉅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義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懋建設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依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全部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3,3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 112年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5 3,800 48分之1  55㎡×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8×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4,354元 2 同段1415地號土地 156 3,800 48分之1   156㎡×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8×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12,350元 3 同段1413-8地號土地  87 3,800 48分之1  87㎡×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8×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6,888元 4 同段1413-24地號土地 123 3,800 48分之1  123㎡×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8×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9,738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3,330元 【計算式:4,354+12,350元+6,888+9,738=33,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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