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慧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陳慧玲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5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