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建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9,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