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永奇昌科技有限公司、江志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永奇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