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陳雄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雄承 訴訟代理人 楊祥鑫 李沛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8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