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歸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余全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余全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怡健康生技有限公司、賴金妙間請求歸還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