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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1號

歸還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余全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怡健康生技有限公司、賴金妙間請求歸還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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