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張博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萬2,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3,46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