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台德、環球亞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發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王台德 被 告 環球亞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發隆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次按董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起訴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董事、董事長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核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並未釋明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本院尚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後,尚欠1萬4,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