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林秀菊
- 當事人廖建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廖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軍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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