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4號
- 原告
- 恆創作家居設計室內裝修工坊
- 法定代理人
- 林峻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媛即悅晴雲商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