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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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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峻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媛即悅晴雲商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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