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林憶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