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林永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林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