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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返還積欠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律瑩律師
被告
張群喬即凱喬餐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積欠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群喬即凱喬餐飲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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