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積欠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久一康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林律瑩律師 被 告 張群喬即凱喬餐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積欠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群喬即凱喬餐飲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