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東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澤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舜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242,457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