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蕭淳陽、陳玲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蕭淳陽 被 告 陳玲玲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當事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