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王子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王子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黃哲政、李全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2,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9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