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洪幼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洪幼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鏞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股東關 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原告所主張之股東出資額為準,據其提出之被告10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示之原告投資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