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黃正忠
- 原告真愛逢甲商旅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真愛逢甲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送達代收人 蔡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梅玉等3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8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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