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廖廷鎰、廖秉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廖廷鎰 法定代理人 廖秉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