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0號
- 原告
- 得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寶勲
- 原告
- 李佩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任堯律師
- 被告
- 台中國家1號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毛國華
- 被告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淵博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件,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依
原告聲請進行訴訟程序。本件原告聲明第二、三、四項係不真正
連帶債務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萬元(0
000000x2=0000000元);聲明第一項回復原狀部分,因價額無法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165萬元算。然因聲明第一項
與第二、三項之經濟目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
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欠2萬0,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