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基
- 被告
-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蔡政益
- 被告
- 吳曉芳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2月20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