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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告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政益
被告
吳曉芳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2月20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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