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 告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益 被 告 吳曉芳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1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2月20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