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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鐘

上列原告對被告星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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