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啟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鐘 上列原告對被告星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