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2號
- 原告
- 魏榮裕
- 被告
- 謝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其名義之綠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綠登公司)股份10萬股(下稱系爭股份)轉讓予原告。揆諸上開規定,參以綠登公司股份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此有綠登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計算式:10萬股×10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