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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 原告
    奇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 告 奇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1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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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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