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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詹政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詹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昱仁即乙生生工程行、邱薇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正起訴狀之欠缺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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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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