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杏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陳金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鄭杏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陳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豐堂藥業有限公司、黃鼎烈、謝閔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萬1,512元。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勝豐堂藥業有限公司、黃鼎烈、謝閔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8萬2,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1,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