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謝陳金鳳

  • 原告
    鄭杏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鄭杏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陳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豐堂藥業有限公司、黃鼎烈、謝閔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萬1,512元。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勝豐堂藥業有限公司、黃鼎烈、謝閔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8萬2,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1,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英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