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洋、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方素蝶、胡善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 告 胡善棚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世紀商旅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善棚間於民國110年1月7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33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6/10000,及其上 同段976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權 利範圍全部,同段976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 號、權利範圍全部,同段976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信託行為應予撤銷;(二 )被告胡善棚應將上開不動產經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110年1月11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則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15號民事判決調查認定,原告對被告世紀商旅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8,762元;而上開土地及建物價值,依本院職權查調同區域鄰近相似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其單價約為每坪278,800元【計算式:(350,000元+273,000元+234,000元 +322,000元+215,000元)÷5=278,800元】,按上開價格估算 上開土地、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3,814,860元【計算式:(730.26+879.74+688.1)×0.3025×278,800=193,814,8 6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1,278,762元為準。又上開聲明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78,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