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振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1萬5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