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373萬1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萬4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