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4號
- 原告
- 林宏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