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5號
- 原告
- 承鋒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真
- 被告
- 林金釵
邱渝真
邱姿瑜
邱忠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其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大里區成功段500-19、500-32、500-33、500-34、500-3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協同原告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並陳報本件地上權之租金,依契約約定為每月新臺幣(下同)9萬元,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為證,是其價額以1年租金之15倍計算,經核為1,620萬元(計算式:9萬元×12×15=1,620萬元);另系爭土地112年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萬7,500元,則系爭土地之地價為3,525萬3,900元(計算式:【462.48㎡+204.87㎡×4】×2萬7,500元=3,525萬3,9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年租金之15倍即1,620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4,5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件(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到院供參,特此裁定。